东天学院 | 项目立项、选址意见、用地预审、项目环评、用地审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之间的相互关系?(看完终于明白了)

发表时间:2023-05-05 16:22

一、项目立项

1.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文件(如涉及移民),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在提交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时,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承诺函(有的省市不要求提交)、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如涉及移民)、项目申请报告,逐级向有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3.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有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通常按格式文本填写“项目备案表(或备案信息表)”即可)。
二、选址意见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或备案制的项目,按以前规定,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规划部门可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注意:为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项目审批手续,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已经“合而为一”,一次性申请办理,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用地预审
此环节,主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注意:按最新规定,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已合并办理)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用地拐点坐标及相关规划图、选址论证意见(无需论证的项目可不提交)、节地评价报告(有的省市不要求提交),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物保护区审核意见,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外的,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内的,项目单位需提供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可不办理用地预审。
四、用地报批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项目单位应按报批规定提供地质、矿产、林业、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材料。资料备齐后,由自然资源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主管部门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房屋征收方案,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项目环评
不论是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项目,还是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环评批复不再是项目立项之前必须完成的,但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
通常,审批制项目应在初步设计完成前完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核准制、备案制项目应项目开工前应取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文件。但是,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矿山类)在申请办理采矿权前完成项目环评批复(有的省市并未将环评批复作为申请采矿权的前置)。
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公众参与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向有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报批项目环评。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取得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后,向城乡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意:有些省市已试行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条件: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政府投资项目取得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已取得中标通知书或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通常在项目立项和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前提。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有权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条件:建设项目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工程设计方案;已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取得使用土地权属文件。

八、《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项目开工前应取得施工许可证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通常已办理项目用地批准手续(一般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经过消防设计审查的工程应通过消防设计审查。

根据最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实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